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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前海管理局關于印發《深圳市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管理局關于服務深港合作鼓勵總部企業發展的實施辦法》的通知
發布日期:2023-02-03 19:26:29

深前海規〔2022〕12號

各有關單位:

為深入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改革開放方案》,促進前海總部經濟發展,服務深港更高水平務實合作,我局研究制定了《深圳市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管理局關于服務深港合作鼓勵總部企業發展的實施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前海管理局

2022年12月28日

 

深圳市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管理局關于服務深港合作鼓勵總部企業發展的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以下簡稱前海合作區)總部經濟高質量發展,根據《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改革開放方案》,結合深圳市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管理局(以下簡稱前海管理局)有關規定及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前海合作區鼓勵總部企業發展有關事項的申請、審核以及相關管理服務活動。

第三條 前海管理局負責統籌鼓勵總部企業發展有關措施的實施,包括但不限于編制資金年度計劃、材料受理、審核、認定及資金的撥付、后續管理服務等。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總部企業,是指在前海合作區設立并實際從事經營活動及繳納稅收,對一定區域內的企業行使投資控股、運營決策、研究開發、集中銷售、財務結算等管理服務職能的總機構。

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企業,可作為前海合作區總部企業享受本辦法規定的總部支持政策:

(一)在前海合作區持續經營1年以上,上一年度形成地方財力不低于1億元的總部企業,或者上一年度形成地方財力不低于3600萬元且上一年度納入前海合作區統計核算的產值規模(營業收入)不低于9億元(批發業不低于20億元,房地產業不低于50億元)的總部企業;港資企業形成的產值規模(營業收入)、地方財力參照本條規定的0.9倍執行;

(二)在前海合作區持續經營不滿1年,實繳注冊資本不低于4.5億元,且其(或其控股母公司)上一年度產值規模(營業收入)不低于90億元,并與前海管理局簽訂合作協議的總部企業;港資企業形成的產值規模(營業收入)參照本條規定的0.9倍執行;

(三)“世界500強”跨國企業設立的地區總部或者具有研發、銷售、貿易、結算等職能,并與前海管理局簽訂合作協議的獨立法人總部機構;

(四)在境內外主要資本市場上市的企業,以及境外上市企業采取股權方式或者協議方式實際控制的境內主體(不超過1個),并與前海管理局簽訂合作協議的獨立法人總部機構;

(五)以現代金融、商貿物流、信息服務、科技服務、文化創意、商務服務、航運服務等生產性服務業和公共服務業為主要業務,列入“前海全球服務商”計劃,并與前海管理局簽訂合作協議的獨立法人總部機構;

(六)成立時間不超過10年,符合前海合作區戰略性新興產業和未來產業發展方向,結合外部股權融資情況、可比公司在境內外市場的估值情況,經第三方機構評審,估值或者市值超過10億美元,并與前海管理局簽訂合作協議的企業;

(七)經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批準,對一定區域內的企業行使投資控股、運營決策、集中銷售、財務結算等管理服務職能,并與前海管理局簽訂合作協議的金融總部機構;

(八)符合前海合作區發展戰略和產業政策,對深港合作、產業發展具有重大支撐或者引領作用,經前海管理局批準,并與前海管理局簽訂合作協議的總部企業。

第二章  支持措施

條 在前海合作區新注冊、新遷入的總部企業,按照下列情形給予一次性落戶獎勵:

(一)符合第五條第二項規定的,給予1000萬元落戶獎勵;

(二)符合第五條第三項至第六項規定的,按實繳注冊資本給予落戶獎勵,實繳注冊資本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給予200萬元落戶獎勵;實繳注冊資本1億元以上、3億元以下的,給予300萬元落戶獎勵;實繳注冊資本3億元以上的,給予500萬元落戶獎勵;

(三)符合第五條第七項規定的,參照市級金融總部政策落戶獎勵標準給予落戶獎勵。

條 總部企業上一年度利潤總額達到3億元以上30億元以下的,給予300萬以上3000萬元以下經營團隊獎勵;利潤總額達到30億元以上的,給予3000萬元經營團隊獎勵。

經營團隊獎勵總額每年安排5億元,如通過審核的獎勵金額超過5億元,則按比例調整發放。

該資金由總部企業直接發放給核心經營團隊成員,每人每年最高200萬元,不得重復享受。

第八條 總部企業上一年度產值規模(營業收入)增量超過1億元的,按照上一年度產值規模(營業收入)增量的1‰,給予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的納入統計核算獎勵。

納統獎勵總額每年安排1.5億元,如通過審核的獎勵金額超過1.5億元,則按比例調整發放。

條 總部企業首次被評為“世界500強”的,給予1000萬元的一次性培育獎勵。

條 總部企業按照前海合作區總部項目遴選及用地供應有關規定,可以獨立或者聯合申請建設總部大廈。總部大廈建筑規模與企業貢獻相匹配,以自用為主。

總部企業納入前海合作區總部基地遴選企業庫的,可以按照相關規定購買或者租賃總部基地產業用房。

第十條 總部企業可依據前海合作區促進產業集聚辦公用房資金補貼辦法,申請辦公用房購置支持、租金支持。總部企業不受該辦法關于其入駐辦公樓宇相關規定的限制。

第十條 總部企業納入前海合作區人才住房保障范圍,可以按照規定申請人才住房政策支持,并對符合條件的高級管理人員予以重點保障。

第十條 鼓勵總部企業聘用香港青年,相關人員可以按照政策享受實習、生活等補貼。取得香港或者內地執業資格的香港專業人士,可以按照規定申請相應獎勵。

第十條 前海管理局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對總部企業的信貸支持力度,拓寬企業融資渠道。

總部企業赴香港上市、發債融資的,按照前海合作區支持金融業發展政策的規定,給予相應獎勵。

鼓勵港資總部企業開拓內地市場,優先為企業新產品、新技術和新模式提供推廣示范渠道。

第十五條 總部企業可以享受局領導掛點服務、“一企一專員”服務及政務“綠色通道”便利。

對符合條件的總部企業境外投資項目給予備案便利,對總部企業進出口貨物給予通關便利。

按照市、區有關政策的規定,前海合作區為總部企業高級管理人員及相關人才提供子女入學服務、醫療保健服務等。

第十條 重點引進符合前海合作區發展戰略和產業政策,對深港合作、產業發展具有重大支撐或者引領作用的總部企業,其落戶獎勵可在與前海管理局簽訂合作協議時另行約定;經前海管理局批準,可以給予相關企業相應經營團隊獎勵。

第三章  服務與監督

第十條 前海管理局每年發布總部政策支持申報指南。企業對其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并出具書面承諾。

前海管理局會同市市場監管、稅務等部門以及南山區、寶安區政府,對申報企業材料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企業,在列入前海合作區總部企業目錄后,可享受相應支持政策。

第十條 需簽定合作協議的,由前海管理局商申報企業擬定協議文本,按照前海管理局內部程序報批后組織簽署,通過合作協議促使享受本辦法支持政策的總部企業履行義務。

第十條 前海管理局可通過委托第三方的形式,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全面嚴格審核,并在90個工作日內完成,且向社會公示不少于5個工作日。

十條 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按照規定給予總部企業相應的獎勵或支持。涉及資金撥付的,前海管理局應當與申報企業簽訂支持協議。

條 總部企業應當按照要求及時向前海管理局報送統計數據,對涉及變更名稱、變更注冊資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股權轉讓、遷入遷出等重大事項的,應當及時書面告知前海管理局。

條 享受本辦法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支持的總部企業,在前海合作區實際經營不得少于10年。提前遷離的,按年度平均分攤追回剩余年度的落戶獎勵資金(按10年平均分攤并按照當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息);提前搬遷后再遷回前海合作區的,3年內不得申請總部政策支持。

第二十條 實施總部企業年度復查和動態調整機制。對一年復查不符合條件的企業,前海管理局將對其進行提醒;對連續兩年復查不符合條件的企業,前海管理局將其調整出總部企業名錄。

第二十條 總部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或者企業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獲得獎勵的,前海管理局將責令其退回獎勵,并按照當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息。

總部企業未按期全面履行有關承諾和協議的,前海管理局應該責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依法將其失信行為納入企業信用信息,并視情況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開;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二十條 總部企業政策資金實行預算管理和全過程績效管理,確保資金使用效益。

第四章  附則

條 同時符合本辦法及南山區、寶安區、前海合作區其他同類支持政策的,不得重復享受。

本辦法實施前,已享受前海合作區同類支持政策的,可以申請補足資金差額部分。

條 自2021年1月1日起,位于前海合作區前灣、桂灣、媽灣片區的總部企業可以參照本辦法規定享受政策支持。自2021年9月6日起,位于前海合作區的總部企業參照適用本辦法。

條 本辦法自2022年12月28日起實施,有效期三年。

 

附錄:名詞解釋

 

附錄

名詞解釋

一、本辦法所稱“前海合作區”范圍為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改革開放方案》確定的區域。

二、本辦法所稱“在前海合作區設立并實際從事經營活動”,是指申報政策支持時,企業的實際管理機構設在前海合作區,并對企業生產經營、人員、賬務、財產等實施實質性全面管理和控制,同時前海合作區內經營場地面積按不低于企業員工人數三分之一、人均10平方米核算,或者滿足前海管理局認定的企業實際經營地在前海合作區的其他情形。已取得前海合作區產業用地并簽署產業發展監管協議的企業,承諾在土地出讓合同約定的項目投入使用日期后12個月內遷入的,視同實際經營地在前海合作區。

三、本辦法所支持的“港資企業”,是指香港投資者持股25%以上、在前海合作區注冊的企業;香港投資者是指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依法注冊或登記設立并從事實質性商業經營的法人機構、香港居民。香港居民是指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赴香港定居的內地居民(已注銷內地戶籍)。

實質性商業經營應當符合下列標準:

(一)根據香港《公司條例》或者其他有關條例注冊或登記并取得有效商業登記證。香港法例如有規定,應當取得開展該經營業務的牌照或許可;

(二)在香港注冊或登記設立并從事實質性商業經營1年以上;

(三)在香港從事實質性商業經營期間依法繳納利得稅;

(四)在香港擁有或租用業務場所從事實質性商業經營;

(五)雇傭在香港居留不受限制的居民或持單程證在香港定居的內地人士。

通過收購或兼并的方式取得上述規定香港法人企業50%以上股權滿1年以上的,該被收購或兼并的企業屬于香港投資者。

澳(門)資企業申報條件及支持標準參照港資企業執行。

四、本辦法所稱“世界500強”以美國《財富》雜志最新公布的為準。

五、本辦法所稱“前海全球服務商”計劃,是指經前海管理局認定,以現代金融、商貿物流、信息服務、科技服務、文化創意、商務服務、航運服務等生產性服務業和公共服務業為主要業務,在國民經濟行業分類現代服務業細分領域躋身全球權威榜單前50、國內前20,或者在業界具有較高知名度的企業和機構。

六、本辦法所稱產值規模(營業收入)、利潤總額、形成地方財力以申報企業獨立法人及其控股50%以上在前海合作區設立的一級、二級子公司作為統計核算口徑。各年度股權關系以統計數據當年12月31日股權登記狀況為準。

本辦法所稱“地方財力”,是指申報企業在前海合作區繳納的稅款入庫期內,企業所得稅、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印花稅、地方教育費附加、教育費附加、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文化事業建設費計入深圳市地方分成的部分。

申報企業的下屬公司獨立提出申報享受總部企業支持政策的,其下屬公司申報當年的營業收入和營業利潤不再計入申報企業。

七、本辦法所稱“核心經營團隊成員”須同時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符合條件的企業全職工作。與前海合作區符合條件的企業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法定代表人除外),或者屬由境外雇主派遣的,該申報人的境外雇主與符合條件的企業簽訂1年以上派遣合同;申報時,在前海合作區符合條件的企業連續工作1年以上,符合條件的不同企業的工作時間可以合并計算(出現中斷情況的,不得合并計算);

(二)擔任董事長、副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等高級管理職務或關鍵崗位骨干人員,由企業自主認定,以書面說明、承諾為準;

(三)核心經營團隊成員名單須在申報時報前海管理局備案。

八、本辦法所稱“境內外主要資本市場”,是指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北京證券交易所和香港交易所、紐約證券交易所、納斯達克證券交易所等。

九、本辦法所稱“金融總部機構”,包括金融控股公司、銀行、信托公司、金融租賃公司、財務公司、消費金融公司、汽車金融公司、理財公司、金融資產投資公司、證券公司、證券資產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相互保險組織等經營性金融企業,經核準或授權開展金融企業不良資產批量收購、處置業務的地方資產管理公司,商業銀行專營機構,以及經前海管理局同意的重要金融基礎設施。

十、本辦法所稱“新注冊”“新遷入”是指2021年1月1日之后在前海合作區前灣、桂灣、媽灣片區注冊或從南山區、寶安區外遷入的法人或非法人組織,或者2021年9月6日之后在前海合作區注冊或從南山區、寶安區外遷入的法人或非法人組織。

十一、本辦法所指金額的幣種,除明確寫明“美元”外,其他均為人民幣。

十二、本辦法中所稱“以上”“不超過”“不低于”均含本數,“以下”“超過”不含本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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