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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前海管理局關于印發《深圳市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管理局支持新型研發機構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發布日期:2022-09-14 12:18:00

各有關單位:

為深入貫徹落實《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改革開放方案》,加快前海科技發展體制機制改革創新,推進粵港澳合作的新型研發機構建設,我局研究制定了《深圳市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管理局支持新型研發機構管理辦法(試行)》,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前海管理局

2022年9月6日

 

深圳市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管理局

支持新型研發機構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改革開放方案》,推動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以下簡稱“前海合作區”)科技發展體制機制改革創新,大力發展粵港澳合作的新型研發機構,促進港澳和內地創新鏈對接聯通,結合前海合作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深圳市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管理局(簡稱“前海管理局”)負責制定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新型研發機構的支持政策;組織開展新型研發機構的申報、支持、管理等工作;協調解決新型研發機構建設過程中遇到的重大問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支持的新型研發機構,指由企業、港澳高校或研發中心設立,聚焦港澳優勢科技領域,依托粵港澳合作,面向世界開放,協同開展科技研發和科研成果轉化應用,投資主體多元化、管理制度現代化、運行機制市場化、用人機制靈活的獨立法人研發機構。

第四條 新型研發機構支持資金應當實行全過程績效管理,前海管理局在年度預算編制階段同步編報新型研發機構支持資金績效目標,作為新型研發機構支持資金預算執行、項目運行跟蹤監控和績效評價的依據。

前海管理局按照規定開展新型研發機構支持資金項目實施和資金使用情況的績效評價,評價結果作為下一年度預算安排及政策調整的重要依據。

第二章 支持條件

第五條 支持企業、港澳高校或研發中心在前海合作區建設新型研發機構。申請支持資金的新型研發機構設立單位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一)上一年度銷售收入30億元以上的港澳地區企業,且上一年度研發支出占同期銷售收入總額比例不低于5%;

(二)前海合作區注冊的港澳資企業,獲得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且上一年度銷售收入5億元以上、上一年度研發支出占同期銷售收入總額比例不低于5%;

(三)上一年度銷售收入100億元以上的前海合作區注冊企業,且上一年度研發支出占同期銷售收入總額比例不低于10%。

(四)設立新型研發機構的港澳高校須為香港特區政府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資助并可頒授學位的高等教育院校或澳門綜合性大學。設立新型研發機構的港澳研發中心須為港澳特區政府成立的科技研發機構。

前款第二、三項的企業在前海合作區設立的新型研發機構,應當與港澳高校或其重點實驗室、港澳研發中心簽訂新型研發機構合作協議。

第六條申請支持資金的新型研發機構應當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注冊登記地、實際經營地、稅收繳納地均在前海合作區內的企業、民辦非企業或事業單位。

(二)自主經營、獨立核算,主要從事科學研究、技術創新和研發服務。

(三)購買或租賃前海合作區內500平方米以上辦公空間用于科技研發。

(四)擁有完整的建設規劃、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和明確的研發投入計劃。

(五)全職工作的研發人員不少于15人,其中港澳居民和曾受聘于港澳高校、港澳研發中心的外籍研發人員合計占比不少于三分之一,擁有博士學位的研發人員占比不少于三分之一。

(六)聘請3名以上港澳高校教授或港澳研發中心高級工程師,每人每年度在新型研發機構工作不少于6個月。

(七)具備開展科技攻關的研發能力,研發機構主要負責人承接過國家、廣東省科技計劃項目或香港研究資助局、澳門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研究資助項目。

(八)具備港澳技術成果轉移轉化的實施能力,面向產業需求已完成或正在開展的技術服務項目不少于2個。

(九)研究方向圍繞港澳優勢科技領域(人工智能、健康醫療、金融科技、智慧城市、物聯網、新能源、新材料等)或深圳市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方向(網絡與通信、半導體與集成電路、軟件與信息服務、智能機器人、精密儀器設備、海洋產業等)。

第三章 支持政策

第七條 符合支持條件的新型研發機構可申請建設資金支持:

(一)上一年度研發投入1000萬元以上、不超過2000萬元的,予以300萬元年度資金支持;上一年度研發投入2000萬元以上、不超過3000萬元的,予以600萬元年度資金支持;上一年度研發投入3000萬元以上的,予以1000萬元年度資金支持。

(二)對港澳高校、港澳研發中心與前海管理局簽署協議設立新型研發機構的,按照協議約定的合作條件予以支持。

第八條 符合支持條件的新型研發機構可申請發展支持:

(一)獲得廣東省有關主管部門粵港澳聯合實驗室建設項目資助的,予以一次性100萬元支持。

(二)獲得國家、廣東省科技計劃項目立項資助并順利結題的,分別對承擔項目的科研團隊予以一次性20萬元、10萬元資金獎勵,每個機構每年累計獎勵不超過100萬元。

第九條 新型研發機構可作為前海合作區科研管理、科技要素流動、對外合作、人才管理、成果轉化等先行先試政策和改革創新的試點單位。對在建設模式、研發管理、成果轉化等方面取得優異成效的,前海管理局重點推動其創新經驗復制推廣。

第十條 前海管理局推薦符合條件的新型研發機構申報國家、省、市各級支持政策和科技立項。

第十一條 每家機構每年享受本辦法支持原則上不超過1000萬元。

第十二條 對新型研發機構經有關部門批準實施重大科技攻關項目、開展重大科研設施建設等,前海管理局可通過簽訂合作協議另行約定支持事項。

第四章 建設管理

第十三條 前海管理局按程序組織新型研發機構的申報和支持。

(一)申報受理。申請材料由前海管理局根據本辦法規定的條件以申報指南的形式列明,并在前海管理局官方網站公示。符合申報條件的單位向前海管理局提交申報材料,申請主體應當提供信用承諾,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前海管理局對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符合要求的,進入核查程序。

(二)情況核查。前海管理局對申報單位是否達到支持條件進行核查,必要時可委托第三方機構依法進行核查。前海管理局應當在65個工作日內完成核查,符合支持條件的,進入結果公示。

(三)結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任何組織或個人對公示有異議的,應當在公示期內向前海管理局提出書面異議。前海管理局應當對異議進行調查核實。異議成立的,對事項進行公示;異議不成立的,作出書面決定并告知異議人。

(四)簽訂協議。申請資金支持的新型研發機構經審批通過后,須與前海管理局簽訂支持協議,協議內容包括建設投入、體制機制、研發團隊、創新活動、創新效益等要求。

(五)撥付資金。前海管理局依據支持協議,向新型研發機構撥付相應支持資金。

第十四條 前海管理局對接受資金支持的新型研發機構進行評估考核。

(一)年度評估。前海管理局按協議約定,對新型研發機構的工作進度進行年度評估。評估通過的,可繼續申請政策支持。評估未通過的,不再給予政策支持。

(二)成效考核。新型研發機構建設滿三年后,前海管理局按協議約定對其建設成效進行考核,作為后續政策支持的參考依據。

第五章 責任監督

第十五條 申請主體應書面承諾自享受支持之日起,五年內不將注冊地、實際經營地及稅務關系遷離前海合作區。提前遷離的,前海管理局不再給予其政策支持。

申請主體在申請、執行政策支持資金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以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資金、拒絕配合監督檢查的,前海管理局收回支持資金,并按當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計息,依法依規開展信用管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前海管理局和申請主體應當保證申請材料和資金使用情況等材料的完整性,接受財政部門、審計部門及前海廉政監督局監督。

前海管理局的工作人員在管理和審批資金過程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本辦法規定的各項職責,或利用職務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依法依規給予黨紀政務處分;涉嫌職務犯罪的,依法移交監察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有關名詞的解釋如下:

(一)本辦法所稱“前海合作區”范圍為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改革開放方案》(中發〔2021〕22號)確定的區域。

(二)本辦法所稱“實際經營地”,是指申報時,機構的實際管理機構設在前海合作區,并對機構生產經營、人員、賬務、財產等實施實質性全面管理和控制,同時前海合作區內經營場地面積按不低于企業員工人數三分之一、人均10平方米的核算值。已取得前海合作區產業用地并簽署產業發展監管協議的企業,承諾在土地出讓合同約定的項目投入使用日期后12個月內遷入的,視同實際經營地在前海合作區。

(三)本辦法所支持的“港資企業”應當為香港投資者持股25%以上在前海合作區注冊的機構;香港投資者是指在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依法注冊或登記設立并從事實質性商業經營的法人機構、香港居民。

實質性商業經營應當符合以下標準:

1.根據香港《公司條例》或其他有關條例注冊或登記,并取得有效商業登記證。香港法例如有規定,應取得開展該經營業務的牌照或許可;

2.在香港注冊或登記設立并從事實質性商業經營1年以上;

3.在香港從事實質性商業經營期間依法繳納利得稅;

4.在香港擁有或租用業務場所從事實質性商業經營;

5.雇用在香港居留不受限制的居民或持單程證在香港定居的內地人士。

通過收購或兼并的方式取得上述規定香港法人機構50%以上股權滿1年以上的,該被收購或兼并的機構屬于香港投資者。

澳資企業認定及支持標準參照港資企業執行。

(四)本辦法所稱“香港特區政府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資助并可頒授學位的高等教育院校”包括但不限于香港大學、香港科技大學、香港中文大學、香港城市大學、香港理工大學、香港浸會大學、香港教育大學、香港嶺南大學。“澳門綜合性大學”包括但不限于澳門大學、澳門科技大學、澳門理工大學、澳門城市大學。“港澳特區政府成立的科技研發機構”包含但不限于香港應用科技研究院、汽車科技研發中心、納米及先進材料研發院、物流及供應鏈多元技術研發中心、香港紡織及成衣研發中心。

(五)本辦法所稱“港澳居民”,指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或赴港澳定居的內地居民(已注銷內地戶籍),遵紀守法,擁護“一國兩制”,無違法違規等不良行為記錄。

(六)本辦法所稱“全職工作”,須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1.與研發機構簽訂一年以上勞動合同(法定代表人除外),或由港澳高校、港澳研發中心派遣的,該港澳高校、港澳研發中心與研發機構簽訂一年以上派遣合同;

2.每年在研發機構工作不少于9個月。

(七)本辦法所稱“研發投入”包括研發人員工資費用、直接投入費用、折舊費用與長期待攤費用、設計費用、裝備調試費、無形資產攤銷費用、委托外部研究開發費用、其他費用等。

(八)本辦法所稱“元”均指人民幣單位。

(九)本辦法所稱“不低于”“不少于”“不超過”“以上”均含本數。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2年9月6日起實施,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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